2003-05
新闻来源: 局企业文化部 浏览次数:时间:2003-05-07
一、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求,增强集团的智力实力,构筑集团公司人才高地,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,制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待遇的暂行办法。
二、引进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待遇
第二条 引进的专业:桥梁结构、隧道、铁道工程等专业方向。
第三条 工作岗位: 博士工作室,隶属总工程师直接领导。
第四条 薪酬待遇:1、月薪不少于5000元。其他待遇按双方合同约定;2、配送集团公司职工股2万股; 3、科研工作报酬、效益与科研项目挂钩,按劳取酬、按效取酬。
第五条 工作待遇:配备专门的研究室及助手2--3人并提供技术支持;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。 第六条 生活待遇:提供80--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,连续服务10年后提供产权,如果在10年内脱离集团公司,收回住房;解决配偶的工作和家属户口。
三、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待遇
第七条 鼓励在职人员再学习,若为第二条所列专业,也提供有关待遇。对在职攻读博士,签订15年工作合同,取得博士学位回单位工作后月薪不低于5000元。 四、博士在岗的管理
第八条 工作期间,每工作一年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博士进行阶段工作考核,考核结果存入其本人档案。
第九条 博士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项技术,应按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予以保密。 第十条 博士在职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以解聘:
(一)考核不合格;
(二)长期患病,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;
(三)出国逾期不归或无故旷工,时间超过一个月的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